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4日 09:07:06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一)将本人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改由子女购买,并承诺不再要求单位解决住房的职工,是否可再申领住房补贴?

原租住公房总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总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对改由子女购买的部分面积,如子女所在单位出资住房补贴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二)夫妻有一方已经购买过公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离婚后,无房的一方是否可申领住房补贴?

原购建住房面积已达到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购建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结婚的职工家庭,一方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另一方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否享受住房补贴?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并达到标准的,结婚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准的,双方各按当地新、老职工的政策规定差额享受住房补贴。

(四)购买二手房时可否提取住房补贴?

可以。

(五)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现已出国、出境定居,是否可申领住房补贴?

不可以。如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六)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如何享受住房补贴?

可以按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也可以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七)服过刑的职工,是否可发放住房补贴?

刑满后,于1999年1月1日前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当地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当地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八)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九)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老职工,是否可补发住房补贴?

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十)计算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工龄如何确定?

按出售公有住房中,确定购房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报房改、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确定。

(十二)2000年1月1日以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如何向职工出售?

可以按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向职工出售,并通过房改部门办理手续,出售价格由房改、物价部门联合审批;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向职工出售。出售公房回收的房款纳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十三)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前、后一年内,购买二手房,可否视同换房?

可以。

(十四)职工过去购买公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时,享受的面积标准低于现在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当时对超过面积标准部分是按商品房价或市场价计价付款的,可否再申领补差?

可以。

(十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按本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标准计发。

(十六)居民于1998年底前已租赁的公房,今后如遇拆迁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承租人的,承租人可否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和价格购买安置的公房?

可以。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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