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公有过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4日 09:26:22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过渡住房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学校公有住房的过渡调节作用,根据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和过渡期限

1.申请租住的条件:学校按规定引进的人才;新参加工作的且未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家不在杭州市区的、无房、未婚的青年教职工。

2.过渡房租住期限:过渡房租期为一至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租住到期后须主动办理退房手续。

二、申请程序和入住手续办理

1.属人才引进的教职工,需申请过渡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人事处根据引进协议签署意见,学校视房源情况按序安排住房;签订《浙江外国语学院公有过渡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2.属新参加工作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教职工,需申请过渡住房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学校视房源情况,按序安排住房;签订《浙江外国语学院公有过渡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三、房租收费标准

1.符合租住条件且在过渡期内的,按每套(间)每月900元,每床位每月450元收取;

2.超过过渡期未退房的,按每套(间)每月3000元,每床位每月1500元收取;学校将根据房改政策及市场房屋租赁价格等变化情况,相应调整房租收费标准。

四、入住管理规定

1.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过渡房原则上安排两人合住一套(间);引进人才可视协议情况和学校房源情况协商确定。

2.学校将根据过渡房使用情况,调整住户的住房和床位,住户须配合安排,不得拒绝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3.倡导文明住宿,爱护公共设施,自觉遵守水电、消防等规章制度。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4.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租赁到期后,及时到资产处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房者,将按超期房租收取,在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超期房租。

5.电费由学校抄表,以各户实际用量按居民电价计算,住两人的各按实际用量50%分担支付,住一人的由一人支付,电费每月在个人工资中代扣。

6.水费、煤气费按自来水和煤气公司抄表单,由住户自行按时交纳。

7.租住期满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搬离时搞好过渡房清扫,结清水、电、煤、电视、电话等费用。

五、违规处理

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下列违规用房,取消入住资格或勒令退房;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无故不服众学校合理的住房和床位调整安排,拒绝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

2.不按规定期限退还住房,无特殊原因三个月不使用住房而未及时向学校退房的。

3.擅自占用腾空房间,私自调换住房或将租住的过渡房擅自挪作他用,私自将住房转借、将床位转让(转租)给他人居住的。

4.未经学校同意,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的。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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