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青年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 15:30:31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资源下载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对1999 年1 月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精神,我校已于2004 年按照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直房发〔2002〕5 号)规定对相关教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补贴。为进一步规范补贴发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1999 年1 月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以下称新教职工),且确认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补贴的我校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住房公积金发放标准与发放方式

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定额发放,标准如下:

科员、初级职称 1000 元/月

科级、中级职称 1100 元/月

处级、副教授(含对应职称) 1200 元/月

厅级、正教授(含对应职称) 1500 元/月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程序

凡符合公积金补贴发放条件的新教职工,由本人填写公积金补贴申请表,已婚的须经配偶单位盖章确认后交学校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汇集并统一上报浙江省省直房改办审批。

四、其它

1.新教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标的,按老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给予补差;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是老职工且已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新教职工的,新教职工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按老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办法执行。

2.新教职工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的,其申领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累计达到与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限额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3.享受学校引进人才货币补贴待遇的新教职工,按与学校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执行。

4.新教职工如有职务职称变动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从次月起调整。

5.新教职工调离、退休,公积金补贴停止发放。

6.本办法实施前,新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五、本办法自2015 年7 月1 日起执行。

相关信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