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5:00:00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管理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精神,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管理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

调整后,打印机、扫描仪、一体机/传真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总量按单位编制人数的60%计算。其中:A3黑白打印机的单项配置数量上限不得超过编制人数的10%;扫描仪的单项配置数量上限不得超过编制人数的5%;A4黑白打印机和一体机/传真机的配置数量上限合计不得超过编制人数的50%。

原则上不得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严格控制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

一体机/传真机价格上限为2500元。壁挂式空调价格上限为3500元/台,柜式空调价格上限为9000元/台,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得再配置上述空调。

二、调整部分办公家具配置

调整后,厅级办公桌价格上限为4000元/张;处级及处以下办公桌价格上限为2500元/张;厅级办公椅价格上限为1300元/张;处级及处以下办公椅价格上限为600元/张;茶几价格上限为600元/张;会议桌/人(按容纳人数配置)价格上限为700元。

三、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要完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加强资产配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已有资产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资产。对现有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相应标准的,一般不得新增购置;已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只报废不更新。达到报废更新年限但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处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从严控制照相机、摄像机及相关配件等专用设备的配置;从严控制电子政务项目预算规模,严控数据大屏、演示指挥系统等用户少、绩效低的电子政务项目。严禁购置空气净化器、咖啡机等非办公必需设备。严禁长期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资产。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涉及调整的资产配置标准,仍按《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浙财资产〔2016〕37号)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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