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5:06:13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

管理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8〕93号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及资产处置等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我省“清廉教育”“清廉学校”建设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各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本单位构建有效惩防体系,推进我省“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一定要提高政治认识和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依规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违法拆分采购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及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采用情形、评审方法,依法依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法定采用情形的,可以选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但应当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不得违法拆分采购项目,规避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报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开展采购活动;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应遵守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有关电子卖场采购的规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制约。

三、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和《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等文件要求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除根据规定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情形外,其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资产出租;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各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各高校要在确保满足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和学生食宿的前提下,才可将经营服务性房产进行出租,不得将教学科研用房对外出租。各单位经批准或授权允许自行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各单位要结合我省“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执纪问责,加大业务学习与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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