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5:07:38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和

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19〕344号

各相关高等学校,厅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强化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厅部门预算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审批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一)突出主体地位。完善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有利于强化预算单位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预算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缩短中间环节、提高管理效率,从而真正实现权责对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加强内控建设。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按照“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健康、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下放管理权限

(一)政府采购管理。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符合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有关制度规范且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厅均不再审批,由预算单位经内部流程审批后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凡是采购进口科研仪器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我厅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凡是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投标限额标准以下且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情形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我厅不再进行事前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

1.资产配置。通用办公设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符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各单位按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予以采购;超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不需再报送我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配置。

2.资产处置。单项原价低于20万元(含)的国有资产未达到最大使用年限需提前处置的,或单项原价低于2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需要处置的,或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需要核销的,不需再报送我厅审批,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资产出租。6个月以下的短期出租房产,可以以尚在有效期限内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出租给承租方,不需再报送我厅审批。

4.账务处理。各单位相关资产错账更正、卡片变更业务可由各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核,不需再报我厅审批。

三、优化审批方式

(一)简化审批环节。凡是符合上述“放权”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事项,均由各单位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予以办理,不需再报送我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二)推行“无纸化”审批。凡是属于“放权”范围外且仍需报送我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的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事项,均实行线上报送、线上审批(线上报送的附件材料均应当为加盖单位公章的PDF格式),切实减少各单位纸质文件报送数量,实现“数据多跑路、用户不跑路”。

四、加强监督管理

优化各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审批流程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力度。我厅将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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