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祥符桥项目) 管理办法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4:27:45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浙江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祥符桥项目)是由省教育厅主导,各联建高校共同出资,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的高校人才周转性住房。为更好的服务教职员工,做好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杭房局〔2011〕198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房源及分配情况

该项目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东,三墩路北孔家埭村。总投资1.36亿元,总建筑面积28910平方米。共4个建筑单体(其中,3幢23层的高层建筑、1幢3层的多层建筑),公共租赁房342套。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单套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房源按《联建协议》全部切块至学校(单位)。

二、组织领导

根据《联建协议》约定,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祥符桥项目)由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树人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技术学院、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音乐学院等13所高校和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共同建设。项目建成后,成立以联建单位为代表的业主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小区。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祥符桥项 目)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

三、租赁管理

各学校(单位)与承租人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一)承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教职员工。已在杭购买商品房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均不得承租本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租金标准参照杭州市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装修成本等因素,确定统一租金标准,具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同时,租金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三)租赁期限。一户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

(四)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向各自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每年10月底前由各学校(单位)统一送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审核并汇总,再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五)退租续租。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福利性住房,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主动申报并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

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等必要的费用。

四、房屋日常维护及管理

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的日常维修,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各学校(单位)在6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装修。入住后,承租人应爱护房间内的各类 设施,严禁挖墙凿洞,擅自改变土建结构或设施。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对造成外观或影响安全的,视情况处以赔偿金,严重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处罚。

房屋设施、设备自然性老化损坏的由各学校(单位)负责落实维修。属人为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合理费用。

业主委员会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地对公共租赁房内的入住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学校(单位)和入住人员应予以配合。

房屋出租或收回时,应由学校(单位)和承租人对房屋内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填写《房屋租赁交接验收确认表》,办理交接手续并作为相应合同附件。

五、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学校(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高校系统或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后至实际退房之日,不满6个月的, 按标准租金的 2 倍支付租金;超过 6 个月及以上的,应按标准租金的 3 倍支付租金。

3.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报送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自取消其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享有省、市其 他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享有省、市其他公共租 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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