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4:15:55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幅度应如何掌握?

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要结合住房补贴量统盘考虑。提高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掌握在10%左右。

(二)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如何掌握?

要创造条件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上限一般掌握在15%左右。

(三)可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

5、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有私房(包括继承的私房或通过市场购得的私房)的职工是否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对象,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四)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如何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

市区内不同地段住房价格差别不大的市、县,可以按面积差计发;市区内不同地段住房价格差别大的市、县,宜按价值差计发。

(五)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如何计算?

按面积差计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与面积差的乘积。

面积差为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职工家庭已有住房面积的差。

(六)按价值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如何计算?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该职工无房时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已有住房市场评估价-已付购房款为便于操作,上式中已有住房市场评估价可以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分类地段商品房价结合住房成新折扣计算。

(七)职工异地调动工作后如何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

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新工作地的规定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八)夫妻分居两地工作,一次性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按夫妻各自工作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九)职工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是否可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可以。

(十)对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政策可否适当放宽?

可以。当离休干部的配偶职级较低或其所在单位不能发足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按离休干部本人职级由所在单位一方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十一)企事业单位已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是否需要重新审批?

企事业单位已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地)、县(市) 房改办审批,方可继续执行。

(十二)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如何掌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应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1999年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可否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

可以。此类住房只售不租。售房手续一般应在1999年底前,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

(十四)1998年底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动迁户,如何购买回迁房?

如回迁房属于公有住房的,可以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购买,也可以按《通知》规定的政策购买。

(十五)1999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基数如何确定?

与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相同。

(十六)已领取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可否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不可以。

(十七)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有一定限制?

已经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解困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计价,加收的房价款纳入政府住房基金,专项用于降低供应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或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十八)对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其家庭现住房情况由谁认定?

各市、县应逐步建立全社会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作为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依据。在全社会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以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由职工及其配偶的所在单位负责认定,报市、县房改办批准。

(十九)将本人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改由子女购买,并承诺不再要求单位解决住房的职工,是否可再申领住房补贴?

原租住公房总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总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对改由子女购买的部分面积,如子女所在单位出资住房补贴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二十)夫妻有一方已经购买过公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离婚后,无房的一方是否可申领住房补贴?

原购建住房面积已达到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购建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二十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结婚的职工家庭,一方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另一方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否享受住房补贴?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并达到标准的,结婚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准的,双方各按当地新、老职工的政策规定差额享受住房补贴。

(二十二)购买二手房时可否提取住房补贴?

可以。

(二十三)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现已出国、出境定居,是否可申领住房补贴?

不可以。如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二十四)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如何享受住房补贴?

可以按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也可以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十五)服过刑的职工,是否可发放住房补贴?

刑满后,于1999年1月1日前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当地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当地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二十六)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二十七)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老职工,是否可补发住房补贴?

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二十八)计算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工龄如何确定?

按出售公有住房中,确定购房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或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应按国务院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报房改、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确定。

(三十)2000年1月1日以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如何向职工出售?

可以按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向职工出售,并通过房改部门办理手续,出售价格由房改、物价部门联合审批;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向职工出售。出售公房回收的房款纳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十一)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前、后一年内,购买二手房,可否视同换房?

可以。

(三十二)职工过去购买公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时,享受的面积标准低于现在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当时对超过面积标准部分是按商品房价或市场价计价付款的,可否再申领补差?

可以。

(三十三)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按本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标准计发。

(三十四)居民于1998年底前已租赁的公房,今后如遇拆迁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承租人的,承租人可否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和价格购买安置的公房?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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