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院〔2018〕149号:学校关于印发公共资源有偿服务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4:37:23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资源下载

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公共资源有偿服务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部)、单位:

为推进实院强系,加强学校公共资源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所实施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学校(浙外院〔2011〕183 号)文件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的监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监管,并统一归口管理学校资产。相关部门、学院(部)、科研机构属于二级管理单位,分别管理所使用的资产。

二、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学校公用房、单件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各种资源所进行的有偿服务活动。

三、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教学、科研、学生培养优先的原则。学校公共资源主要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和学校重要活动所需。在有闲余的状态下,可以用于有偿服务。

(二)统筹安排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须经过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批方能实施。

(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直接缴纳至学校账户,学校计财处进行专项核算。

四、有偿服务申请审批程序

(一)发展用房:由申请部门、学院(部)申请签订《发展用房目标责任书》有偿使用。经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核定发展目标后,申请部门、学院(部)与学校签订《发展用房目标责任书》,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调配发展用房。在考核周期里,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协同对其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如期完成目标,可免除公用房使用费。若未完成目标,则需按办公用房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二)合作经营用房:由后勤服务公司提出需求,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照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三)其他资源:由申请人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审批表》,经相关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到计财处缴费后,由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通知相关单位实施。

五、公共资源收费标准

(一)办公用房

学校在对学院(部)用房进行定额的基础上,实行超面积部分有偿使用,标准为:超过定额面积5%以内部分按10元/月·㎡收取,5%(含)— 20%部分按20元/月·㎡收取,20%(含)以上部分按30元/月·㎡收取。

(二)各类教室

阶梯教室(100人以上):1000元/4小时(以下称单位时间)

大教室(60人以上):800元/单位时间

小教室(60人以下):600元/单位时间

微格教室、录播教室、智慧教室、文化体验室:800元/单位时间

(三)计算机房、语音室、电子阅览室:1200元/单位时间

(四)礼堂、公用会议室、多功能报告厅

礼堂:1800元/单位时间

公用会议室:600元/单位时间

多功能报告厅:1000元/单位时间

(五)运动场馆

体育馆:5000元/单位时间(开空调每次加 1500 元)

足球场:2000元/单位时间

田径场:2000元/单位时间

网球场:2000元/单位时间

体操房:1000元/单位时间

羽毛球馆:1000元/单位时间

乒乓球馆:1000元/单位时间

(六)画室、琴房、舞蹈排练厅、大学生活动中心

画室:800元/单位时间

琴房:200元/单位时间

舞蹈排练厅:800元/单位时间

录音棚:200元/小时,录音费500元/单位时间

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按《浙江外国语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外院办〔2014〕8 号)执行。

注:1个单位时间为4小时,超过4小时按2个单位时间计算。

六、单件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使用费用由资源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方协商确定。

七、学校委托后勤服务公司经营的资源(校内餐饮资源、超市资源、宿舍资源、车辆资源、第三方合作资源等)的使用审批,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外院〔2018〕97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校、院(处)二级的各类学生活动需要使用公共资源,可由所在学院(部)、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免费使用。

九、校内单位开展各类培训等盈利性活动使用公共资源需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收费标准的半数执行。

十、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目标责任单位使用公共资源,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资源管理部门若与校外单位签订长期租赁或合作协议,需事先报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为他人提供公共资源开展活动。若发现有外单位以校内单位名义免费借用,学校将追缴费用,并不再向其提供租借。

十三、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一)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如果涉及创收单位的,按学校自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30%留学校,70%留资源管理部门用于开支场地使用费、设备管理及维护费、相关人员费用及物业服务费等)

(二)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如果不涉及创收单位的,则有偿使用所得收入70%上缴学校,主要支付开具发票的税费、水电、设备和场地维修费用。30%作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基金,用于开支物业服务费、安保等相关人员费用。

上缴学校收益的开支范围、标准等参考《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对外有偿使用基金使用办法》执行。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公司经营的资源的收益分配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学校相关管理单位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偿使用单位要遵守校园管理的规定,爱护学校场地、设施、设备。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现象,相关管理单位有义务督促有偿使用单位进行维修或赔偿。保卫部门要做好相关的保卫工作。

十五、学校相关单位不定期地对有偿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瞒报及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十六、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使用的规定(浙外院〔2013〕27号)》废止。本规定由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外国语学院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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