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院办〔2019〕82号:院办关于印发追梦堂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4:34:11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资源下载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追梦堂大学生活动中心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部)、单位:

《浙江外国语学院追梦堂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追梦堂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追梦堂大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的管理使用,使活动中心更好地服务于校内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活动中心主要用于开展学校及各部门、学院(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重要会议、学术讲座及演出、庆典、赛事、颁奖等重大校园活动。

第三条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管处)负责活动中心的总体管理,做好场地使用申请受理、场地安排。活动中心的设备、家具等按《浙江外国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宣传部负责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根据《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活动的意识形态。

后勤负责会务、灯光音响操控、电力保障、中央空调、设备日常检修、场地内外围环境的保洁工作等日常管理与维护。

保卫处负责监督并协助做好活动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活动中心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有关安全和防护制度。活动中心有重大活动时,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值勤,确保场内外的安全。

第四条 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使用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听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与指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负责将室内设施恢复原状,自带的贵重乐器、服装道具等当日带走,以免丢失。管理人员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关闭,确保安全。

第五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活动中心内舞台灯光、音响、空调等电器设备,不得进入音控工作室。不穿戴钉鞋入场,不将食物饮料带入现场。活动中心严禁吸烟。不得在活动中心内乱张贴悬挂宣传品。

第六条 活动中心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如遇长假等特殊情况,活动中心必须加贴封条,上班后及时清查。

第七条 活动过程中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坏,使用方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八条一切违反意识形态的活动、与活动中心的使用功能相违背并严重损坏其硬件和设备的活动,均不得在活动中心举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申请表》,并在办公平台上向公管处申请,公管处受理后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礼仪服务及票务等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活动中心实行有偿使用。为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及学生活动的需求,根据校内调查研究决定,对部门、各学院(部)每年免费开放一定的场地使用权:各学院(部)免费4次;其他部门在每年末向公管处报送次年使用活动中心的预计场次,经审批后可免费使用。学校临时安排的校级活动经校办审批,也可免费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活动若与校级活动场次冲突,校级活动优先。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免费使用场次外,如需使用活动中心需缴纳相应的公共资源使用费。在保证校内活动正常开展并有闲余的前提下,活动中心也可用于对外有偿服务。

使用收费标准为:校内各单位使用每个单位时间(4小时以内为一个单位时间)2500元/次。校外单位使用每个单位时间10000元(校外单位开空调1500元/次需另算)。

第十四条校内单位的有偿使用经费由校计财处统一从该单位账户直接划转;校外单位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有偿服务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浙江外国语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外院办〔2014〕8 号)废止。本办法由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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