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 15:56:07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政策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并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现针对学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事宜做以下规定:

1、预算金额在4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预算金额在400万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可最高收取合同金额1%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通过后及时退还,工程相关项目参照工程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考虑工程采购项目对质量要求较高,可最高收取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如上级有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校园建设处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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