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等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15:44:06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外院〔2017〕67号

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

等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

《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小额维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

2017年5月12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或其他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工作要确保学校发展的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保证所购货物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讲求实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遵章守法、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各学院、部门单位所有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的校领导任组长,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校园建设处、教务处、设备与物资采供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基本职责是:对采购工作实施领导;采购计划初审;重大事项的决定;重要采购项目方式的确定。

第七条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学校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国家采购法规,制订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报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执行建议书,下达采购任务,明确采购形式和方式,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抽取采购评标谈判专家,组织采购验收,审核采购经费支出,以及全校采购工作的其它日常管理。

第八条设备与物资采供中心、校园建设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采购任务,主持招标、谈判等采购活动,制订或收发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联络采购代理人或供应商,共同监督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通知相关部门验收,收集供应商资料、采购资料的存档等。

第九条采购项目所属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立项与审批工作,协助采购预算的编制,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方案,参与相关项目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监督学校各项采购活动,促进并规范采购行为,受理采购投诉,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市场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十二条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除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由学校自行依法组织采购的项目,货物类、工程类及服务类金额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重要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1.一次性采购总价达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2.一次性采购金额未达10万元,但全年计划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下,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重要采购项目执行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对由学校自行依法组织的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第十三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确定采购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必须由2人及以上决策,其中1人为采购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货比三家”。

2.原则上由采购执行部门2人共同实施采购,并根据《一般采购项目执行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结束相关人员应在财务相关凭证上签名。特殊专用货物使用部门派人协助采购。

3.实行“搭购”制度,对于在过去半年内(从项目实施之日往前推算)招标过的项目,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可以参照该招标项目的价格,搭购同类项目,但搭购金额不能超过原招标金额的20%。

对学校自行依法组织的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属部门自定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在采购项目中凡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入固定资产库中,并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报销。

第十六条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校内采购项目,由采购执行部门或项目所属部门单独完成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采购实行预算申报制度,各部门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各学院通过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形式提出,按实验室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确定采购计划及预算。教学设备和其他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及服务项目,由使用和管理相应部门直接提出采购计划,经采购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初定立项。图书、体育、网络设备等其他专项,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报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采购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初定立项。基建工程类项目计划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全部年度计划采购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年度采购预算。采购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将其中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部分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采购的原则上是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且采购所需经费不超过年度预算经费总额。若改变采购计划或临时增加的采购计划超出预算经费的,使用部门应提出调整或追加预算申请报告,说明原因,经分管校长批准、且落实经费来源后,方能实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的选型参数等要求由使用部门提出,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使用部门应认真对所购货物的选型及参数进行调查研究,经专家组论证,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需经采购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采购预算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的方式交采购执行部门分类执行;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及采购预算,分类编制校内采购确认书,交采购执行部门执行;用科研经费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按本采购程序进行,所购货物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确认书拟定采购方案。但不得改变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改变采购方式的,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定后重新下达采购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属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浙江外国语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属于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所属部门人员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采购管理部门从专家库抽取。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要求,拟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主要条款、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3.发布公告、接收文件。采购执行部门发布谈判公告,按公告要求发售谈判文件和接收谈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4.谈判。谈判由采购执行部门主持。谈判小组全体成员按谈判文件的规定,逐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应包括标的的数量、型号、技术指标、价格、售后服务、完成时间等。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其他谈判结果,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形成谈判纪要,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采购执行部门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属于询价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执行部门、项目所属部门人员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采购管理部门从专家库抽取。

2.确定采购标准。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标准,进行市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按性能价格比排序,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4.询价。询价小组向被确定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并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书面一次性明确价格及其他承诺事项,报出的价格不得更改。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标准和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承诺,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形成询价报告、发出成交通知。询价小组填写“询价结果报告”,并经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由采购执行部门将询价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成立洽谈小组。洽谈小组由采购执行部门、项目所属部门人员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采购管理部门从专家库抽取。

2.确定洽谈内容。洽谈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价格变化、技术要求、售后服务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发出洽谈通知书。洽谈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需求,向唯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原供应商发出相关的产品、数量、技术指标、质量、服务需求等方面的采购信息,并根据供应商的反馈信息和报价确定采购意向。若基本符合采购要求,即向供应商正式发出邀请书,约期洽谈。

4.洽谈。洽谈小组全体成员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对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洽谈会议可视洽谈事项、内容的复杂情况分期举行。

5.洽谈结果。洽谈过程及结果应以项目洽谈会议纪要的形式记载,并形成书面文件。洽谈会议纪要经洽谈小组全体成员和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起草采购合同的共同依据。

6.发出成交签约通知。采购执行部门根据洽谈结果,向供应商发出成交签约通知。

第二十六条项目所属部门不得擅自确定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项目所属部门不能单方面向委托设计单位作有关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它供应商同等对待。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的采购项目,须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在采购之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采购项目,项目所属部门要求简化采购程序的,需向采购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最后由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凡一次性采购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依法签订有效采购合同,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审核,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与供货商签订,报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备案;5万及以上,10万以下的采购合同,采购前由项目所属部门、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会签,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

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分管校长审批。合同标的额超过20万的中标人需向学校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采购执行部门在拟订采购合同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15%,且不得变更单价。超过15%的,必须重新执行采购程序。因情况特殊需简化程序的,应经项目所属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所属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基建工程项目合同调整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 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须经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项目所属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第三十二条中标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未按规定时限签定采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并按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采购合同解除,采购执行部门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仅影响合同部分条款执行的,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其他条款可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立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由使用单位采购的项目,由具体采购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立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程类及重大工程所包含的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由校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货物,由采购执行部门、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方分别验收,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总额10万元以上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重要采购(实施)项目验收单》,履行相关手续。若验收达不到采购合同要求,采购执行部门应以采购合同为依据,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妥善解决。”

第三十七条采购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由采购管理部门按《浙江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采购合同、购货发票、验收单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和借用手续。使用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帐目。

第三十八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报告结论,通知计划财务处按合同支付价款,其中工程类项目付款还需附结算审核报告校内审核的可以结算审核定案表代替。

第三十九条采购项目的有关合同、清单、验收单、发票复印件等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相关技术资料如说明书、使用手册、合格证、软件、维修单等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上述资料应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条为确保资金安全,货物、服务类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确因数额巨大标的10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进口设备等特殊项目需要分期支付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所属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的同意,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特殊情况需超过50%的,须经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四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校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时,应及时报告采购领导小组组长,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如发现违规采购行为、采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人为规避本办法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应通知计划财务处拒付相应的采购款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学院、部门单位、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实行采购结果公告制度。所有集中采购结果需在校园网上公告,其中2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由采购执行部门负责,并在15个工作日完成,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在30日内完成情况调查和结果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学校采购管理、执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屡次发生或情节较严重的,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调离采购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符合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从其规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不配合或拒绝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学校采购管理、执行、评标或谈判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校内通报批评并调离采购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符合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五)其他采购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前两条违规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供应商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供应商无不正当行为的,继续履行合同,给学校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学校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予以校内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符合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

(二)非法干预采购活动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采购相关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学校采购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未按合同履约、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五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采购执行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学校使用国外组织及个人的贷款或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学校二级法人单位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重要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外国语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活动及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使用学校各类经费,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都应该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具体包括:

(一)一次性采购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二)一次采购金额未达10万元,但全年计划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如政府采购和大型基建工程项目集中招标等),从其规定。

第五条前述适用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情况特殊无法实施招标的,经校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和组长书面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 招标工作组织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校园建设处、设备与物资采供中心、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校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政策;

(二)审定学校年度招标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讨论并决定招标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规,起草学校招标管理制度,编制招标计划,下达招标任务,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和相关采购合同等。

第九条设备与物资采供中心和校园建设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招标任务,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主持开标会和评标会,协助起草评标报告,发布中标公告,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等。

经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批准,招标执行机构可以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招标项目应按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组建,成员由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可以从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聘请。

学校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或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办公室是学校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通过对开标和评标进行现场监督(不直接参与评标),监督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招标工作程序的规范性等方式,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招标项目,可以选择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和相关招标执行机构协商后确定。

第十五条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确定应招标的项目,向招标执行机构下达任务,具体招标执行机构根据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下达的相关确认书组织招标活动。其中校园建设处负责组织与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活动,设备与物资采供中心负责组织其他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执行机构必须在政府指定媒体及学校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执行机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纪律方面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招标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概况和技术要求;

(二)投标须知,具体包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费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和评标时间等内容;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特殊条款;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

招标文件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品牌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具体评标方法,主要评标方法如下: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综合使用。

第二十条工程类项目招标中应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由校园建设处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审计处负责审核;按上级要求应编制的工程参考价或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招标执行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停止发售后,应预留足够的响应时间给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后,招标执行机构应将招标文件送项目所属部门征求意见,报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审计处审核,并送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均无异议后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执行机构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执行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执行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六条招标执行机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拒收不密封的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允许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规定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招标执行机构应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招标执行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向该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招标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串通投标:

(一)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或因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致使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同意,可改为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并由采购管理部门重新下达采购确认书。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执行机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纪检监察办公室应派人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经投标人、唱标人、录标人和监标人当场签字确认后,由招标执行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前,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查阅政府部门公布的投标信用档案等信息,如发现投标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可书面通知招标执行机构取消该投标人的本次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位专家任负责人,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参考价或招标控制价的,应当作为参考。需要询标的,由评标委员会当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询问。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不到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若有效标为两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仍有竞争性的,评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对于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按评分计分办法打分,根据总分进行排序;对没有评分计分办法且意见不统一的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无特殊情况,直接确定第一名为拟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起草评标报告,并经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招标执行机构应提供协助。评标报告原件由招标执行机构负责存档备查,复印件送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上级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招标执行机构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备选投标人代替,无备选投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招标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定书面合同,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执行机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所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资料由招标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招标管理、执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屡次发生或情节较严重的,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调离相应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从其规定:

(一)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未经批准擅自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三)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四)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的;

(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七)应重新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不重新招标的;

(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九)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公示的;

(十)招标结束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招标管理、执行、评标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校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校内通报批评并调离相应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与招标有关的文件或者伪造、变造相关文件的;

(五)有其他招标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外请评标专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执行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前两条违规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招标活动;

(二)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供应商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供应商无不正当行为的,继续履行合同,给学校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学校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进行校内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的;

(二)非法干预评标活动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执行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学校相关人员、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学校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对中标项目进行违规转包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未按合同履约、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有其他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招标执行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学校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招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在前述适用范围内的学校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小额维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小额维修工程管理,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小额维修工程是指在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未能进入省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也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小额维修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额维修工程,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具体流程按学校现有采购和招标制度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第四条对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小额维修工程,学校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各不少于2家的预算编制、维修施工和结算审核定点入围单位,视实际情况在入围单位中合理选择并直接委托,结算审核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由学校审计部门承担。每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可根据中标单位的履约质量、后期服务等情况确定是否提前举行定点维修资格入围项目招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额维修工程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

(一)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学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标工作纳入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廉洁的原则,严禁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对小额维修工程定点单位招标工作及小额维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小额维修工程定点单位招标工作及小额维修工程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小额维修工程的预算编制以及结算及时进行审核。

对客观上市场属于垄断性经营的或供应商唯一的项目(如:水。电、气、电信、消防、安全等),经项目归属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学校行政审批,执行直接采购。

第七条预算十万元(含)以上小额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草案编制和结算审核方式与预算十万元以下的小额维修工程项目一致。

第八条小额维修工程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外专家在省教育基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单项金额5万以下的零星维护维修项目可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直接执行。

第十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本着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的原则,并咨询汇总各二级管理单位意见后,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维修立项及投资估算报学校领导审核后立项。

年中临时追加的十万以内的小额维修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立项。十万以上的小额维修项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立项。

第十一条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作为发包方,在开工前均应签定“承发包合同”。需对定点单位进行治安、消防和校规的教育培训。施工人员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学校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供水、供电、供暖、下水管网等设施。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未经批准工程或因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所有工程施工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和教职工的正常生活前提下,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工程工期,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并要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对不按期完成的,要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10万(含)以上项目验收小组由采购管理部门、审计处、项目归属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10万以下项目验收小组由采购管理部门、项目归属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报验申请,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施工合同、设计资料、招标文件、会议记要、变更通知共同作为验收依据。验收通过听取介绍,技术文件审阅,现场实际检查等方式进行,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认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预付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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