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18:01:26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等提供有力保障,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共事务是指一切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等活动提供保障,关系到学校和全体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结合现阶段我校实际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维修与管理、房产管理、水电资源管理、电话管理等方面的事务。

第三条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全面负责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处级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公共事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维修是指学校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日常维修、室内装修(改造)、大修、改造等专项工程。

二、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维修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1.每年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牵头,会同后勤服务中心、校建处、使用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学校维修工作计划方案及经费概算。

2.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及经费经核准后纳入经费预算,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安排具体负责执行。

三、所有的维修项目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方政府的法规文件以及学校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权限,根据项目的性质、金额大小,确定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或邀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内房产、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如果涉及功能调整或使用安全等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须提出实施方案,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方案论证上报学校审定实施。

五、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的日常零星维修及紧急维修按以下办法执行:

1.日常维修费用估计超过2000元但在2万元以内的单个项目,由使用部门填写《维修工作联系单》报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直接落实处理。

2.单项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维修工作(如门锁的修、换;水龙头、电源开关、灯泡灯管、玻璃更换;木门修理;外墙面修补;地面修补等)由使用部门报校后勤服务中心直接负责执行。

3.后勤服务中心设立并公布校内零星维修服务热线,供全校各部门报修,接到报收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任务

六、公共用房的室内装修(室内改造)工作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落实。

七、凡计划进行室内装修、室内改造项目的部门,事先均应按学校规定填写《室内装修申请表》提出改造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注明经费的来源。

1.列入年度维修工作计划的室内装修、室内改造项目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按规定程序执行。

2.未列入年度维修工作计划(且费用亦不在学校维修经费中列支)的室内装修、室内改造项目执行分为:

(1)使用部门能自行执行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获批准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招投标办法、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2)使用部门不能自行组织实施的,可书面委托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代为组织实施,但应派代表全程参与。

八、列入年度维修工作计划的大修、改造专项工程,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处理。

九、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均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审定。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房产管理

一、学校公有过渡住房管理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管理

办法详见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有过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浙外院办[2011]26号)。

二、学校公共房产的分配与使用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需要使用公共房产的,需先向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资产处统一安排。校外单位或人员借(租)用学校的公共房产的,请参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对外有偿使用规定》(浙外院[2013]27号)。

第六条水电资源管理

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水电资源管理主要职能部门

1.负责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制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负责制订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3.负责学校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

4.负责管理学校水电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

5.负责指导各学院、各部门水电节能工作;

6.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

7.负责做好与主管部门联络及材料报送事宜;

8.负责检查、监督、评估后勤服务中心的水电管理服务工作。

五、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同意,不得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要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造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3.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电话管理办法

一、资产处要加强学校电话管理,保障学校电话通讯联络的正常运行,合理控制费用。

二、电话安装范围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等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并安装电话,不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安装电话。

三、电话安装、移机、停机手续

各部门申请安装电话需事先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电话装机移机申请表》,由申请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电话安装相关手续。

四、电话的维护与维修

各部门使用电话要爱护单机、线路及附属设备,不随意拆、卸或移动位置。电话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应填写《工作联系单》交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办理维修。

浙外公共事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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