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使用规定 发布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18:12:41 | 访问量:  | 相关信息  |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外院〔2013〕27号

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学校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

2013年4月8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使用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所实施的各种对外有偿服务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学校(浙外院〔2011〕183 号)文件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资产,相关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分别管理所使用资产,属于二级管理单位。

三、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学校教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画室、琴房、排练厅、演出厅、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单件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各种资源所进行的有偿服务活动。

四、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教学、科研的原则。学校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活动,需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正常开展并有闲余的前提下,才考虑用于对外有偿服务。

(二)统筹安排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须经过审批方能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有偿服务费直接缴纳至学校账户。学校计财处进行专项核算。

五、对外有偿服务申请审批程序。由申请人到学校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审批表》,经相关二级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到计财处缴费后,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通知相关单位实施。

六、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学校收取公共资源使用费的标准如下:

(一)各类教室

阶梯教室(100人以上) 1000元/单位时间

大教室(60人以上) 800元/单位时间

小教室(60人以下) 600元/单位时间

(二)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

1200元/单位时间

(三)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

礼堂 1800元/单位时间

会议室 600元/单位时间

多功能厅 1000元/单位时间

(四)运动场馆

足球场 500元/单位时间

田径场 400元/单位时间

(五)画室、琴房、舞蹈排练厅、演出厅

画室 800元/单位时间

琴房 200元/单位时间

舞蹈排练厅 800元/单位时间

演出厅 5000元/单位时间(开空调时,每单位时间加1500元)

录音棚 200元/小时,录音费500元/单位时间。

七、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一)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的收入如果涉及创收单位的,按学校创收管理办法执行。(30%留学校,70%留资源管理部门用于开支设备和场地的管理以及维护人员的加班费)

(二)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对外有偿服务的收入如果不涉及创收单位的,则有偿使用所得收入70%上缴学校,主要支付开具发票的税费、水电、设备和场地维修费用。30%作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基金,用于开支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加班费用。

(三)对于能积极利用空闲的公共资源展开对外有偿服务的二级管理单位,学校给予比例分成以外一定的奖励。

八、二级管理单位或相关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偿使用单位要遵守校园管理的规定,爱护学校场地、设施、设备。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现象,二级管理单位或部门有义务督促有偿使用单位进行维修或赔偿。保卫部门要做好相关的保卫工作。

九、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地对有偿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瞒报及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十、学校内部人员开展活动使用公共资源不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十一、单件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要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才可以对外开放。使用费用由二级管理单位、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和使用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试行。由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注:1个单位时间为4小时,超过4小时按2个单位时间计算。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

公共资源对外有偿服务使用的规定.doc

相关信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