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
管理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8〕93号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及资产处置等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我省“清廉教育”“清廉学校”建设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各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本单位构建有效惩防体系,推进我省“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一定要提高政治认识和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依规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违法拆分采购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及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采用情形、评审方法,依法依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法定采用情形的,可以选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但应当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不得违法拆分采购项目,规避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报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开展采购活动;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应遵守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有关电子卖场采购的规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制约。
三、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和《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等文件要求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除根据规定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情形外,其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资产出租;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各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各高校要在确保满足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和学生食宿的前提下,才可将经营服务性房产进行出租,不得将教学科研用房对外出租。各单位经批准或授权允许自行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各单位要结合我省“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执纪问责,加大业务学习与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