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优化部门预算单位所属企业有关处置
权限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1〕46号
相关高等学校,各厅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财〔2019〕5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2〕39号)精神,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进一步推动公办普通高校所属企业深化改革,优化国有资源,促使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促进产教融合与创业创新,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权限事项
(一)新办企业管理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投资新办一级企业。投资新办二级企业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不突破现有的二级企业数量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如果突破现有企业数量的,需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向省财政厅备案。确需投资新办三级企业,经过可行性论证并履行决策程序后予以办理,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各单位要规范和控制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数量,原则上各单位所属企业层级不超过三级,一级、二级企业应当为各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长期不分红且对教育事业发展无益的参股企业,应当通过撤出投资或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企业。
(二)企业冠名管理
除大学科技园、研究院、资产经营公司等以外,新组建的其他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单位名称(含简称)。对现有冠用单位名称的企业,要结合体制改革工作督促其尽快规范。坚决制止企业非法盗用单位名称的现象。
(三)企业经营管理
各单位所属一级企业中的独资公司和独资企业,在涉及改制(改制中涉及资产核销、划转、剥离、提留等资产处置和改制后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的事项除外)、上市,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重大财产处置,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等重大事项,应当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审定,审定结果由各单位所属一级企业通过“资产云”系统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单位所属一级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在对其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单位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前,应当将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除外),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审定,审定结果由各单位所属一级企业通过“资产云”系统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单位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企业所有重大事项,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审定,审定结果均通过“资产云”系统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审批权限下放后,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执纪问责力度。针对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经责审计、提级巡查及巡视等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省教育厅将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因违反制度规定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