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有浙江特色的改革做法和实践经验。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做好有关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各部门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优化预算保障方式。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和费用标准体系,为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属性,保障重点、中心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强化服务“负面清单”管理。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各地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区域“负面清单”内容,便于操作执行。
(五)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计口径,深化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对照相关规定严格适用情形,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强化监管。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审
(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属于《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当按预算情况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审核。对审核通过并实施的项目,购买主体应按预算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八)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结构。购买主体应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特别是其中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对信息类、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应统筹规划,推动项目资源集成共享、部门共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
(九)严格把控目录范围。指导性目录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源头,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我省继续实行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公布全省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规定。统一公布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财政部门应加大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在减人或不增人、不新设机构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将单位有关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指导性目录。
(十)完善目录更新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公共服务任务要求,以及部门确需开展并有预算保障的重要工作,动态调整指导性目录。各地可结合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属地指导性目录。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
(十一)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内容和格式。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坚持契约精神。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当约定服务内容和数量、合同期限和要求、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等,并对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属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突出项目服务特性,强化合同指导。
(十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及履约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中期财政规划周期(3年)。购买主体应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六、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十三)深化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探索建立财政经费保障与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协调约束机制。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调整和转变,有关部门应相应调整或核减事业单位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倒逼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
(十四)强化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服务的,应与财政保障情况相衔接。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转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为优质的承接主体。自2021年起,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并按规定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十五)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导向。购买主体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性,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十六)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优化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在原有地区和部门试点及整体协同推进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各地各部门绩效评价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重,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十七)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坚持结果导向,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质性运用到预算编制中。购买主体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进一步营造竞争择优的政策环境
(十八)体现改革使命,营造政策氛围。在推进过程中,紧紧围绕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心和宗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与财政补助、政府补贴等扶持方式的区别,突出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择优的特点和要求,更好提供公共服务。
(十九)切实采取措施,完善准入环境。大力培育和发展优质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增强市场活力,增加就业机会。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二十)明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改革。各地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大沟通协调、联系交流。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推进所属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化改革进程。加大各级政府重视力度,探索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指标考核体系。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2日